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6年6月到某汽车客运公司担任驾驶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9年2月李某在车辆驾驶途中,突然身体不适,后经医院治疗确诊为高血压,医生建议其休息并出具疾病证明书。李某病休结束回单位后,客运公司提出调岗方案,李某未同意,客运公司以其不服从分配为由,于2019年9月15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李某为赔偿金事宜,于2020年1月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客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委查明:李某于2019年2月初突发高血压,病假结束回原岗位工作,开了一天车后经单位医务室测量其血压仍偏高。客运公司获知该情况后认为李某的身体状况对驾车有重大安全隐患,与李某协商拟调整其从事调度工作,工资待遇不发生变动,劳动强度低于原岗位,让其身体进行休息及恢复。李某不同意,客运公司又提出让其从事内勤工作等岗位调整方案,李某还是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对单位提出的岗位调整方案均不同意,消极对抗,无故缺勤。2019年7月12日客运公司向工会征求意见,2019年9月15日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认为,客运公司从安全生产角度调整李某驾驶员岗位工作,目的是让李某身体进行调整,李某不服从安排拒绝上班。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认为客运公司解除李某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对李某主张的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调整劳动者的岗位? 案件评析 当前实际用工过程中,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的现象比较常见,《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协商变更和法定变更的情形。 用人单位对于职工的工作岗位安排有一定的自主权,《劳动合同法》对单位如何处理患病职工也有明确的规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李某作为驾驶员,由于其工作性质特殊,身患高血压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有重大安全隐患,单位考虑到安全生产及李某健康因素,与其沟通并提供岗位调整方案,并没有违反诚信原则。劳动者对此有异议的,应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解决问题,而不可消极对抗,私自缺勤,否则可能承担因自身无故缺勤而导致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 供稿:许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