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一例600元,剖宫产一例1600元。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
一、保障对象
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对象为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1、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报销比例
困难群众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含,即1.5万)的部分,直接由大病补充保险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
全省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3000~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30%的比例报销,5000~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40%的比例报销,10000~15000元(含15000元)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15000~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按80%的比例报销,50000元以上按90%的比例报销,不设封顶线。
就医卡到期后需继续治疗的参保人员,需办理复审延期手续,应提供原《就医卡》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1寸近期免冠照片各一张,在《就医卡》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上半年为4月、下半年为9月)到参保单位申报,参保单位填写《许昌市城镇职工重症慢性病复审汇总表》于4月底、9月底前统一报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逾期未提出申请复审延期的参保人员,不再享受重症慢性病待遇。
申报地点:
1、有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到所在单位申报;
2、破产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已将人事关系转移到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到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相关科室办理;
3、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到所在社区申报。
(1)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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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