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许昌市高校毕业生 创业(开业)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落实《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大学生创业扶持力度的通知>的通知》(许人社就业〔2014〕12 号)文件精神,激发我 市高校毕业生创业热情,营造有利于大学生创业的社会氛围,现将《许昌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开业)补贴发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许昌市财政局
许昌市高校毕业生 创业(开业)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第一条 高校毕业生创业(开业)补贴的对象,是指自 2014 年 8 月 18 日文件下发之日起,毕业 2 年以内(2012 年度以后毕 业生)或毕业学年在我市辖区内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创业(开业)补贴的补贴标准,是每企 业(或个人)5000 元。
第三条 申请高校毕业生创业(开业)补贴的条件: (一)申请人须为 2012 年(含)以后毕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申请人在其毕业后 2 年以内在我市辖区内首次创业;(三)申请人须为 2012 年 1 月 1 日以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注册登记,取得合法营业执照且稳定经营 3 个月以上,有固定 的经营场所;(四)申请者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人员在 3 人 (含)以上。(五)高校毕业生合伙创业的,申报人须为创业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实际控股≥50%),每个营业执照只能享受 一次创业(开业)补贴。
第四条 申请高校毕业生创业(开业)补贴应提供的资料: (一)《河南省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申请表》2 份; (二)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 份(审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原件、复印件 2 份; (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2 份(在校生提供学校证明材料和学生证); (五)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2 份; (六)经营场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份;(七)申请人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吸纳 3 人就业的相关证 明材料原件(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工资发放清单、社保缴纳凭 证等均可)及复印件 2 份;(八)近 3 个月经营记录有关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2 份; 第五条 申请高校毕业生创业(开业)补贴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可向创业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开业)补贴。毕业学年大学生由所 在高校汇总后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相关资料于 每季度末月的 10 日前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二)资料审核。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申请人 的创业情况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 重点核查申请人身份、创业项目、是否初次创业等情况,并签署 审核意见;(三)信息公示。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审核结 果编制创业(开业)补贴汇总表,具体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 号、创业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号、开业时间、补贴金额等,并通 过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 7个工作日。(四)资金核拨。公示无异议的,由人社部门拟定资金申请报告,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补贴资料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申请人工商登记、税收缴纳情况,按照属地管 理原则,审核后按规定从就业资金中拨付创业(开业)补贴资金 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并将结果反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整理相关申报材料复印件、汇总花 名册、资金拨付单据等存档备查。
第五条 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创业。人社部门指派专人 负责,严格执行政策,明确办理时限,提供优质服务;(二)要加强政策宣传,创新工作理念,主动上门服务。要 加强部门之间沟通联系,密切协调配合,形成联动机制;(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人员培训,完善工作 程序,严格申报审核。要重视建立基础台帐,确保相关资料完整、 有效。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细化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资金。 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 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专项资金,确保资 金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四)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职责,构成失职、违纪违规行为,致使国家和群众利益遭受损 失的,追究其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对虚报冒领、骗取补贴资 金的个人和单位,除追回所有资金外,还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来源: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