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用人单位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进一步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氛围,推动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减少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制定本此评价方案。
一、评价依据
1、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2、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3、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6、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情况;
7、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8、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以及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情况;
9、职业介绍机构遵守有关职业介绍规定的情况;
10、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事项。
二、评价标准
1、用人单位认真执行评价内容中的各项规定,在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和其它各项工作中,均未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也没有劳动者投诉举报的,可评为诚信企业,列入“红榜”予以发布。
2、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评为失信企业,列入“黑榜”予以发布。
(1)一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
(2)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3)非法使用童工或强迫劳动的;
(4)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
(5)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的;
(6)拖欠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千元以上或者拖欠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4万元以上的;
(7)因违法行为导致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8)其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受到从重处罚的;
三、诚信“红黑榜”信息的收集与发布
(一)诚信“红黑榜”信息的收集
1、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情况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收集汇总;
2、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由各经办机构汇总上报;
3、职业介绍机构遵守有关职业介绍规定的情况由人力资源市场科汇总上报;
4、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由职业能力建设科汇总上报;
(二)诚信“红黑榜”的发布
依据本方案评价出的用人单位“红黑榜”名单每两个月发布一次(单月发布)。各科室、各有关单位于每两个月(单月)的15日前将前两个月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汇总,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送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根据需要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需将本地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诚信“红黑”榜情况于每两个月(单月)的15日前报送市人社局相应科室,并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发布。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建立劳动用工诚信“红黑榜”是我市诚信制度化建设工作的重要工作,是规范劳动用工、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具体抓好此项工作,确保劳动用工诚信评价工作顺利开展,定期发布诚信“红黑榜”。
(二)严格履职。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各职其责,按照诚信“红黑榜”标准,全面、准确、认真地汇总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诚信情况,确保不错、不漏,并及时报送。
(三)严肃纪律。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开展评价,评价结果须报分管领导签字,不得擅自公布或泄露评价情况。在评定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评价结果出现重大误差,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作者: 来源:劳动保障监察支队